《运都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锅炉相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宣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凭证本行政区域大气情形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
在禁燃区内,榨取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榨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限期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八条:
在市、县(市、区)都会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在集中供热管网笼罩区域内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形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睿
(一)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二)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在划定的限期内改用清洁能源的;
(三)在都会建成区内新建燃煤锅炉和在都会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新建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
(四)在都墟市中供热管网笼罩区域内未凭证划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